作者: 來源: 日期:2021-12-27 日期:2656 【瀏覽字體: 大 中 小】
冀政辦字〔2021〕156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以“塞罕壩精神”為引領,圍繞我省“環京津生態過渡帶、壩上高原生態防護區、燕山—太行山生態涵養區、低平原生態修復區、沿海生態防護區”五大生態功能分區,聚焦重點領域,按照“保護優先,系統修復;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改革創新,協調推進”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發市場活力,建立健全體制機制,推動生態保護修復高質量發展,加快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和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建設,為全面建設現代化經濟強省、美麗河北作出積極貢獻。
二、重點領域
(一)森林、草原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林草資源總量不足、質量不高、分布不均,城鄉綠化美化水平相對較低,有害生物防控、外來物種入侵等問題,實施國土綠化、水土流失治理、人工商品林建設、退化草原生態修復治理、野生動植物種群保護恢復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態質量和穩定性,增強生態系統碳匯能力。
(二)河湖、濕地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河道斷流、河道淤積、濕地萎縮、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減少等問題,實施河湖水系連通、河道清理整治、河岸帶植被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植被恢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治理等,構建循環通暢、生態良好、功能完備的生態水網體系。
(三)沙化土地治理修復。針對壩上高原、冀北山地、冀西北黃土丘陵、冀西太行山、平原、冀東沿海等沙地類型區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土壤侵蝕、水土流失等問題,實施防護林網建設、退化植被修復、小流域綜合治理、土壤改良等,形成多林種多樹種相結合、喬灌草科學配置的綠色生態屏障,進一步促進沙區生態狀況的好轉和民生改善。
(四)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修復。依據評估界定的自然保護地保護和建設范圍,開展自然保護地優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勵當地居民和公益組織等參與科普宣教、自然體驗、科學實驗等活動和特許經營項目。
(五)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鄉村耕地破碎化、空間布局無序化、土地資源利用低效化、生態質量退化、土地鹽漬化等問題,持續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鄉村生態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改善農田生境和條件。
(六)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城鎮間綠廊綠道連通性差、生態用地空間不足、城鎮系統生態配置不完善等問題,實施生態廊道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生態基礎設施和生態網絡建設等,拓展生態綠地、濕地空間,提高城鎮生態質量,提升生態系統韌性和穩定性。
(七)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災害隱患、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壤環境污染等問題,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損毀土地復墾復綠、破損生態單元修復等,重建生態系統,合理開展修復后的生態化利用。參與綠色礦山建設,改善礦區容貌,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八)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海岸侵蝕嚴重、濱海濕地功能退化、海洋生物生境退化、有害藻華、風暴潮危害等生態問題,開展入海河口、海灣、濱海濕地、海草床、鹽沼等多種典型海洋生態類型的系統保護和修復,實施岸灘修復、生境保護修復、外來入侵物種防治、生態災害防治、海堤生態化建設、防護林體系建設和海洋保護地建設,改善海洋生態系統質量,提升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探索在不改變海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歷史人文遺跡的前提下,對生態受損的無居民海島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允許適度生態化利用。
(九)探索發展生態產業。鼓勵和支持投入循環農(林)業、生態旅游、休閑康養、自然教育、清潔能源及水資源利用、海洋生態牧場等;發展經濟林產業和草、沙、生物質能源等特色產業;參與河道保護和治理,在水資源利用等產業中依法優先享有權益;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治、農作物基因多樣性保護與生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廣應用高效誘捕、生物天敵實用技術;開展產品認證、生態標識、品牌建設等工作。
三、參與機制
(一)參與內容。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投資、設計、修復、管護等全過程,圍繞生態保護修復開展生態產品開發、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技術服務等活動,對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進行全生命周期運營管護。重點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以政府支出責任為主(包括責任人滅失、自然災害造成等)的生態保護修復。對有明確責任人的生態保護修復,由其依法履行義務,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二)參與方式。
1.自主投資模式。社會資本單獨或以聯合體、產業聯盟等形式出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
2.與政府合作模式。社會資本可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基金,投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對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項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
3.公益參與模式。鼓勵公益組織、個人等與政府及其部門合作,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共同建設生態文明。
社會資本可通過以下方式在生態保護修復中獲得收益:采取“生態保護修復+產業導入”方式,利用獲得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對投資形成的具有碳匯能力且符合相關要求的生態系統,申請核證碳匯增量并進行交易;通過經政府批準的資源綜合利用獲得收益等。
(三)參與程序。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靈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積極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程序:
1.科學設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堅持問題導向,依據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修復規劃等規劃和有關標準要求,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和重點項目。將項目納入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國家及省級項目管理要求和規定,及時補充完善項目庫。引入社會資本實施的各類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納入年度實施計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2.合理制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明確生態保護修復目標或核心指標、自然資源(其中礦產資源僅限于因項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資產配置及后續產業發展要求等。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等法定審批事項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3.公開競爭引入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相應的自然資源資產配置方案、各類指標轉讓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開,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性方式,擇優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暨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人,并簽訂生態保護修復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等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協議,明確修復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項目基本情況、生態保護修復主體遴選結果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告或公示。
4.規范開展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施。有關部門要指導社會資本選擇相關專業機構承擔生態修復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社會資本按項目管理程序、施工工藝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項目竣工后,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項目驗收后,通過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統一調整土地用途,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調整土地用途文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
5.規范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產品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資產與生態保護修復產品的交易渠道,公開發布產品交易規則、企業信用評級等信息,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規范開展市場化交易。
四、支持政策
(一)空間置換政策。市、縣政府應將生態保護修復和相關產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編制,在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約束條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態保護修復區域內各類空間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在確保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升的基礎上,允許項目區內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及其他農用地進行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并依法審批。經評定符合條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補平衡。﹝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林業和草原局;各項任務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貫徹落實,以下不再列出﹞
(二)產權激勵政策。在生態修復重點區域內,探索開展促進生態保護修復的產權激勵機制試點,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游、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其中以林草地修復為主的項目,可利用不超過3%的修復面積,從事生態產業開發。(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林業和草原局)
對社會資本投入并完成修復的國有建設用地,擬用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該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公開競爭中具有優先權。涉及海域使用權的,可以依法依規比照上述政策辦理。修復后新增的集體農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營權依法流轉給生態保護修復主體。修復后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布局和用途的,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社會資本投資修復并依法獲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權等相關權益,在完成修復任務后,可依法依規流轉并獲得相應收益。(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
(三)指標使用政策。鼓勵各地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社會資本將修復區域內的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并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優先用于相關產業發展,節余指標可以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將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圍內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牽頭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四)碳匯交易政策。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以塞罕壩機械林場及周邊區域固碳產品價值實現為突破,探索適應我省省情的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模式,加大降碳產品開發力度,擴大價值實現規模,調動企業通過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提升生態系統固碳能力。(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和草原局)
(五)林木采伐政策。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開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試點,引導社會資本科學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規模經營的人工商品林可單獨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統一納入年采伐限額管理,經審批可依法依規自主采伐。采伐經濟林、能源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或規劃自行設計,依法依規自主決定采伐林齡和方式。(牽頭責任單位:省林業和草原局)
(六)資源利用政策。按照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對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湖清淤疏浚產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科學編制資源利用方案,在嚴格監管下,允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
(七)財稅支持政策。發揮政府投入的帶動作用,探索通過PPP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稅收優惠等相關政策。社會資本實施造林綠化,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綠化工程項目要求并經驗收合格的,優先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補貼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益林,符合條件并按規定納入公益林區劃的,可以同等享受相關政府補助政策。(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林業和草原局)
(八)金融扶持政策。在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的基礎上,鼓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支持金融資本依法依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通過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方式,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的投資力度。鼓勵金融機構針對生態保護修復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融資特點的綠色信貸服務體系。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用于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形成的資產,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依法用于抵押貸款。支持技術領先、綜合服務能力強的骨干企業上市融資。允許具備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盤活資源資產。健全森林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和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保價值、保產量、保收入的特色經濟林和林木種苗保險試點。鼓勵各地探索開展草原政策性保險試點。(牽頭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任單位: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保監局、河北證監局、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和草原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將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要暢通和規范社會資本進入渠道,聽取意見和訴求,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增強長期投資信心。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工作統籌,科學編制生態保護修復規劃,明確修復任務,設立項目并確定生態保護修復目標及自然資源資產配置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細化操作程序,打通堵點、解決難題,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合力。
(二)強化示范引領。發揮骨干企業的帶頭引領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合作平臺,促進各類資本和產業協同。加大與研究機構、高校的交流合作,鼓勵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理論和方法等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發和集成示范推廣,積極探索導向明確、路徑清晰、投入持久、回報穩定的資源導向型可持續發展模式。加強科研人才梯隊建設,構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優化監管服務。建立投資促進機制,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匯總發布各類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及投資需求、行業政策法規標準等信息。建立健全聯評聯審工作機制,簡化項目審查審批流程。加強監管執法,強化全過程監督管理,嚴禁借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行開發之實,嚴禁突破耕地保護和生態保護等紅線,嚴禁各類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建立信用監管機制,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獎懲聯動。生態保護修復過程中涉及地理、生態、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處理和使用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做好宣傳推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充分了解參與內容、方式、程序及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通過開展互動交流等方式主動回應關切的問題,及時宣傳取得的成效,總結可復制的經驗。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品牌建設,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采取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傳播各地好經驗好做法,提升傳播力和影響力,增強社會資本參與的使命感、榮譽感和獲得感,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