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
2017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廊坊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名稱為:Langfang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LFCEP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廊坊市轄區內外登記注冊,從事環境保護相關產業的生產、銷售、施工、服務、研發、管理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自愿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中心,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依章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創新和產業技術進步,推動本地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廊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廊坊開發區(廊坊開發區金源道梨園路清華科技園內),
聯系電話: 0316-591008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訴求和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配合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能力等級評價等工作,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構建行業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參與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等;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擔本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的研究、編制工作。制定、發布本行業的團體標準等;
(五)促進行業技術創新,開展先進技術推廣與示范,開展咨詢服務活動;
(六)開展鼓勵本會會員創先爭優的活動;
(七)按照國家法規、政策的規定,組織開展相關業務與技術培訓;
(八)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的交流、研討等活動。受政府委托承擔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和參加環保產業的國內外展覽、展示及會議;
(九)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行業信息服務平臺。根據有關規定,出版發行本行業刊物和資料,向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十)開展本行業國際及港澳臺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委托的雙邊及多邊環保合作項目;為境內外企業提供對接和咨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考察、培訓等活動;
(十一)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托,承辦與本行業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從事環境保護產業及相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承認本章程,愿意參加本會活動、交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從業人員,承認本章程,愿意參加本會活動、交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協會會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環保企事業單位、地方其它產業協會或商會以及在環境保護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二)擁護并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會的意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廊坊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此辦法由大會后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擬定,并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行業、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統計調查、信息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公告作廢。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并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采取民主的方式推薦產生。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修)定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修)定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等;
(五)對本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理事會提請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屆。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依照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應為奇數。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換屆選舉辦法和提名組織機構人選;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審議本會事業發展規劃,決定本會重要的工作業務;
(七)接收新會員和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或除名;
(八)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調整比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5;
(九)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聘任或者解聘本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審議本會重大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因工作需要并經會長提議,可專題召開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每屆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每年不少于1次;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理事會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設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并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財務、審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
(六)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實體機構
實體機構是本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全資或參股形式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購買服務;
(三)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廊坊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費標準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應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重點用于自身能力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金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政府資助的,應按相應規定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所聘用的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相關業務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7年11月23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